作者: MilkSiteAdmin

  • 初次獻血

    煉奶總是對獻血有種情意結。總會覺得在平凡的鹿生中,很難得有如此直接幫助別人的機會。不過社會對於還是同性戀者還是抱有成見,除了歐美地區,大部分地方都對同性戀者獻血限制重重呢(雖然相關審查都是自我聲明而已了)。

    適逢九月份,煉奶從日本交換留學歸來,期間社交Hard reset之下完全沒有性行爲,而記得香港紅十字會對獻血要求是半年沒有男男性行爲,所以就跑去獻血,成爲煉奶日本留學,最後一個成就了。畢竟之後社交恢復之後,就不會再有半年不色色的機會了。

    來到獻血站,第一步就是填寫健康問卷了。相比起上一次來的時候,從問「是否曾經有男男性行爲」,變成問「三個月內有男男無性行爲」了。

    填了健康問卷之後還被拉去小房間問了一些問題,主要是關於長期服藥和外遊歷史的,沒有問題就去驗血紅素了。血紅素指標及格才可以獻血。

    抽血驗血紅素的針頭跟艾滋測試很相似,都是一個小盒子。但這東西突然刺下去還是很疼的!

    等待獻血的時候可以先吃點東西,都是很簡單的零食,但他的花生糖真的非常好吃,還有很經典的麥精豆奶。

    獻血的針頭非常粗!針頭是人手慢慢插進去的,而不像是小盒子針頭是「彈」進去手指,所以也沒想象中那麼疼。抽血的時候,針頭有時候會動,這種痛感蠻像被體內的鐵針戳到血管的,但抽血員會調整,還好。
    大量抽血時候,東西從自己血管流走的觸感還是很特別的。而且明顯感受到捐血站的服務態度和品質,都是對標私立醫院的,跟公立醫院非常消極的服務,是完全兩回事來的,也許是因爲獻血是政府有求於市民吧!

    然後就是一包新鮮的血了!護士要先把血液冷卻到室溫,才能讓煉奶拍照,然後就要趕快冷藏了

    之後就是(自費)的晚餐時段了!
    荃豐中心的餃子屋,50多就有非常大的餃子8顆,一般單純吃餃子已經夠飽了,但今天食量大,還是多加了一份麪條。餃子味道種類非常多,相當推薦!

    前傳

    其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到訪捐血站了,之前資訊混亂的時候到訪過捐血站,當時候還是規定6個月不能有男男性行爲的。

    但比較欣賞的是,護士看到煉奶的健康問卷之後是先把我拉去小房間,然後手指着「男男性行爲」的部分,然後說「這個!」不能捐血,有「這個東西!」要等待半年才能捐血!大概也是考慮到房間不是完全隔音,而且直接把「男男性行爲」說出來可能會讓人難堪和尷尬。雖然護士沒辦法改變制度,但這樣子保護潛在獻血者還是很值得欣賞的

    後記

    的確,離開了學校之後,捐血在身邊的討論就非常微弱了。之前在望山看到一篇文章寫的滿好的。個人覺得血庫在鼓勵捐血能夠多做幾步。目前血液被使用後,會收到這樣的短信

    但能否做更多呢?筆者提及到有外國血庫只要捐血這得血液被使用,捐血者就會得到「你在xx月xx日捐的血被用到xx醫院的xx科病人」的信息。對於出於助人而捐血的人來說,是非常大的鼓勵。更進一步的話,可以病人同意之下,直接說「你的血用在xx醫院,治療某某某貧血症患者,因爲身體身體缺乏紅血球,急需你的血液來治療」。這樣子,捐血者就更加能夠感受到自己的血液有多重要了。更進一步,可以讓捐血者選擇錄一小段感謝影片,不用長,幾十秒說一下感謝的說話,或者是一份簡短的明信片,寄給捐血者,想必更加能夠鼓勵捐血了。

    甚至,煉奶聽說過目前香港處理一包血液的成本大概在500港幣(畢竟捐血站的Rn的薪水一點也不便宜)。捐血站可以考慮提供一下西餅,蛋糕等更加美味的小食!讓捐血變得更加舒服,甚至讓青年單純因爲美食而進去捐血,培養了習慣之後,長大成人會變成恆常捐血者呢!(雖然煉奶是無緣成爲恆常捐血者了)

    這是煉奶小窩第一篇文章,文筆惡劣請見諒!

    —11月8日

  • Hello world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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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們的視野非常狹隘。

    這是一篇測試文章。沒有任何意義。
    第一條  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,亦同。


    第二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。  沒收、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。 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,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,而法律有變更,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,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。


    第三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,適用之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,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。


    第四條 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,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,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。


    第五條 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,適用之:  一、內亂罪。  二、外患罪。  三、第一百三十五條、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。  四、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。  五、偽造貨幣罪。  六、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。  七、第二百十一條、第二百十四條、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、第二百十三條、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。  八、毒品罪。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、種子、施用毒品器具罪,不在此限。  九、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。  十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。  十一、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。


    第六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:  一、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、第一百二十五條、第一百二十六條、第一百二十九條、第一百三十一條、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。  二、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。  三、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。  四、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。


    第七條 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,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。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,不在此限。


    第八條  前條之規定,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。


    第九條  同一行為,雖經外國確定裁判,仍得依本法處斷。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,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。


    第十條  稱以上、以下、以內者,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。  稱公務員者,謂下列人員:  一、依法令服務於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,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,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。  二、受國家、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,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。  稱公文書者,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。  稱重傷者,謂下列傷害:  一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。  二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。  三、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、味能或嗅能。  四、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。  五、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。  六、其他於身體或健康,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。  稱性交者,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  一、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  二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  稱電磁紀錄者,謂以電子、磁性、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,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。  稱凌虐者,謂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,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。  稱性影像者,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:  一、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。  二、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。  三、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,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。  四、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。